
定義: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非上市公司公開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對外轉讓股權,且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即構成非法公開發行股票。
表現形式:
非法發行股票活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
一是編造公司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證券發行獲得批準等虛假消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者私下簽署轉讓協議、認購協議;
二是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外國公司駐華代表處等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
三是通過購買權益份額或簽訂投資協議、持股協議等方式,非法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四是跨地區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的名義售賣股權或者通過傳銷模式售賣股權。
投資者應該怎么做:
投資者應選擇經中國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核準公開發行的證券品種作為投資對象。當遇到中介機構介紹證券業務時,應先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行業協會咨詢其資質。
資料來源:東吳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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